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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篇 罪有应得(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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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目前还找不到指控真凶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因而此震惊全国的红酒瓶爆炸案只能就此暂时划上句号。

“真凶”落网,半年后,此案在徐汇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此时,我已经拿到了律师实习证,成了一名名符其实的实习律师,可以协助带教律师做一些辅助性法律事务了。

庭审现场,静飞作为被害人蔡国苇及其家人的代理律师,我作为静飞的律师助理参与了开庭。

台下,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外,还有几十个旁听人员。

法庭上公诉人与我方就犯罪嫌疑人罪名认定与量刑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主要以故意伤害罪对李宣提起了公诉。

但我方认为应以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同时起诉犯罪嫌疑人李宣,属于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最终认定李宣为故意伤害罪但适用爆炸罪的法定刑,即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

公诉人称:犯罪嫌疑人李宣针对的犯罪对象特定,仅为被害人蔡国苇及其家人,主观上也仅有伤害的故意,并没有针对不特对象实施爆炸行为,而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针对对象为不特定主体,所以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爆炸罪。

静飞辩称:首先装有液体炸药的酒瓶经过两个人的手才转移至被害人的手中,在酒瓶转移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爆炸,危机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

其次不知情的被害人蔡国苇将装有液体炸药的酒瓶带入公共场所饮用情有可原,也很符合常理。犯罪嫌疑人李宣应该预想到可能发生这样的后果,但却仍然放任爆炸的危害后果发生,这并非意外事件,而是对爆炸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事实上爆炸也发生在饭店这样的公共场所,己经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再者此次爆炸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恐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此案如果仅仅认定为简单的故意伤害罪的话,很难做到罪刑相一致。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李宣有两个犯罪故意,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和爆炸罪的犯罪故意,只不过对故意伤害罪是直接故事,对爆炸罪是间接故意。

但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影响李宣故意犯罪的主观认定。

只是,犯罪嫌疑人李宣仅仅只实施了投放液体炸药这样一个犯罪行为,故以爆炸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犯认定其在故意伤害罪范围内主客观相一致,从而认定李宣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适用爆炸罪量刑规则对其量刑更能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

……

静飞的一翻辩论,有理有据有其相,说得法官频频点头。

经过长达四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官终于敲响了法锤并宣布:“退庭!”

法庭上据理力争、唇枪舌战,这算是我第一次身临其境,虽然我的工作仅仅是辅助静飞翻阅相关证据材料,但我依然能够感受到一种紧追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走出法庭,外面己被好几家媒体围得水泄不通了。

其中一个女记者抓住静飞不放,问了他不下十个问题,但静飞总是笑而不语。

或者就直接来一句:“您想知道案件结果,就请到心等待法院判决吧!”

而我,紧跟在静飞的身后,好不容易才摆脱掉了记者的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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