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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合作,唱片公司合伙人(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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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总,或许你们不一定非要想着收编我,咱们就像《护花使者——失恋》这张ep一般合作不好吗?

我的确想自己组建一个制作公司,但我没有发行渠道,而宝丽金不缺的就是宣发能力。

我制作专辑,你们负责发行,最后双方再分利润,这不是你们宝丽金目前的主要义务吗?为什么到我这里,就想着非要签我?”

杨旭东当然想自己现在就建立一个完整的拥有制作宣发能力的唱片公司。

但那是不可能的,金钱资源,他现在样样都缺。

所以,现阶段,他会继续选择与宝丽金合作。

只是,现在的他已经具备重新谈利润分成的资格了。

还有,版权方面,应该也可以再谈。

听了杨旭东的话,郑东汉没说话,而是沉默了一会,半响后,他才说道:

“k,咱们的合作的确是双赢局面,我同意你的说法。”

郑东汉同意后,杨旭东开始与他洽谈之后的合作的具体事宜。

特别是分成,以及版权归属问题。

其中,分成方面不变,还是四六分,没谈多久。

但在版权问题上,双方就开始出现了分歧。

郑东汉想以之前的方式,双方共同持有版权。

而杨旭东这边,他这次对版权的归属丝毫不让,坚持只给宝丽金发行权,不给他们版权所有权。

双方就这个问题一直僵持不下,最后,双方各退一步。

杨旭东答应宝丽金管理他在宝丽金发行的唱片版权,并享有百分之三十的利润分成,权限是7年。

可能有人觉得这个时期的版权没什么收入。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相反,这个时期的版权收入虽然比不上未来,但也绝对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

有人或许发现过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歌手的歌曲总是会有很多个版本,就算是他自己唱的,但所属的专辑也会不同。

这些重复的歌曲大多会出现在一些叫什么大碟,精选集的专辑中。

而这种精选集,其实就是唱片公司利用版权进行的二次收割。

一般情况,唱片公司旗下的歌手,他们发唱片以后的收入其实并不是分成,而是以卖一张唱片,唱片公司会给他多少钱,一般这个数目会在几毛到几块。

而这个收入大多仅限于全新专辑,至于原因嘛,其实就是因为版权在唱片公司手里。。

他们拥有版权以后,可以将歌手已经唱红的歌曲进行重新制作,也就是重新增加一些编曲,然后再重新投入市场。

这种专辑就是所谓的精选集,而精选集专辑,如果歌手没有歌曲的版权,那他是没有一分收入的,这些收入全都属于拥有版权的唱片公司。

这些精选集专辑,因为歌曲是已经卖过一遍的,所以再次发行,成绩往往比不上第一次发行。

但借助明星效应,这种专辑绝对是属于稳赚不赔的那种。

所以,说这个时期版权没什么用,那就有些肤浅了。

既然杨旭东让步把之后在宝丽金发行的唱片版权交给宝丽金管理,那宝丽金自然需要付出一定东西。

宝丽金付出的就是,只要杨旭东的唱片专辑交给宝丽金发行,他们就得保证每张专辑都得尽全力宣传,并且,专辑的制印投入,须得宝丽金来承担。

经过大概快两个小时的谈论,双方终于谈好了合同的具体细节,找来律师签好合同后,双方也算是正式成为合作者。

敲定合同后,郑东汉亲自坐东,请杨旭东到金利大厦旁边的西餐厅吃饭。

除了他们两个,还有简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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