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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儿案一审(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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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高红回答。

“被告孔为民,你挖了土之后,为什么不回填?”郭庭长问孔为民。

“当时。还没来得及回填,天就下了大雨。我说等等几天将水塘中的水排完以后再回填。结果就出事了。关键是我们也不知道能出事啊。”孔为民无限遗憾地答道。

“村里是否知道孔为民取土的事?是否督促过孔为民及时回填?”郭庭长接着问。

“孔为民挖土之前找过我,但我没同意他取土。后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孔传山吸了吸鼻子。

接着,审判员郭亚萍组织各方进行了简要的法庭辩论,然后要求各方最后陈述。

张小宝陈述:“支持原告全部诉求。”

孔立民陈述:“既然对方不同意我出的五千元,由法庭判决呗。”

孔为民陈述:“我不同意赔偿。”

孔传山陈述:“这个事,我当不了家。我得请示周乡长。”

郭亚萍听完了各方的最后陈述,沉声说道:“依据我省去年人均收入玖仟壹佰叁拾元,按十年计算,赔偿数额为玖万壹仟叁佰元,丧葬费按市中级法院意见为陆仟元,丧葬人员误工费为壹仟元,共计赔偿额为玖万捌仟叁佰元。本庭刚才也认真听取了你们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你们各方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没尽到监护职责,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按占比百分之七十计算,换句话说各被告赔偿总额为百分之三十,故此,判决如下:

一、孔立民、蔡佃花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二十,即被告孔立民、蔡佃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陆拾元。

二、孔为民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五,即被告孔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三、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应赔偿总损失数额百分之五,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肆仟玖佰壹拾伍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人民币三千元,由孔立民、蔡佃花承担一千元,由孔为民承担伍佰元,由临海县马陵山乡大埠村民委员会承担五百元。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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