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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六章以史为鉴(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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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朱慈烺还是没有当皇帝那一会,肯定是觉得把这个作坊主扔荒岛上算了。

但是现在不行,因为他现在是偌大一个帝国的皇帝,不能在随随便便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所谓皇帝言出法随,出口成宪,对于昏君来说是一种权利,想要当一个明君,那这就是一个责任。

朱慈烺把人往荒岛一方他倒是爽快了。

而这一次的结果会被大臣记录下来,作为判例发往大明的所有县府,以后再有人遇到类似的情况就会按照朱慈烺的处置来执行。

然后大明的奴隶制度等等都会因为这个判例而修改,甚至大明律的司法解释也要跟着迎合朱慈烺的判案思想。

而且这个问题的核心根本不是这个作坊主的案子,而是大家对于大明奴隶制度的疑问以及思考。

大明已经经历了两百多年,算上以前朝代,这种奴仆制度已经延续了数千年,不是朱慈烺说一句全部废弃放为良人就行的。

有些人不仅不会感激,甚至还会抱怨,甚至有人因为放良之后吃不上饭饿死都有可能。

并不是所有的地主老财士绅阶层都是恶贯满盈,对待下人不当人看非打即骂,动辄打死更是极少数。

尤其是那种家生子,祖祖辈辈都为某一家的家仆,这样的人主家一般都视为心腹自己人,而且很多都是跟主家的小姐公子一起长大,结下深厚的友谊。

所以这样的人怎么会有怨气?再说那种高门大户家的下人奴仆,虽然他只是奴仆,但是‘宰相门前七品官’,他在高门大户做下人,他就觉得自己高人一等。

这样的人要是被放为良人,那岂不是降低了他们的阶层,他们不仅不感激还会抱怨。

而会有人吃不上饭饿死,那就跟宫里的宫女太监一样,甚至比宫女太监还不如。

有些家仆从出生开始就被指定了某种身份或者某个活计,那么他一生都在围绕着这件事情转,根本不会别的,甚至洗衣做饭都不会。

这种基本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一旦方良,那很可能就找不到活干,白白饿死了。

当然这些各种各样的理由都不是大明继续维持这种奴仆制度的理由,既然有问题就解决问题,生活有困难就培训教育就是了。

所以这种签长约的奴仆至少在汉人之间是要禁绝的,当然你也不能忽视人家之间的感情,也不能忽视别人确实花了大价钱付出了成本的事实。

所以经过协商,朱慈烺决定以圣旨的形式修改大明律正式把雇佣关系这一块给改掉,时间就是复兴六年一月一日。

也就是大明的新传统重大消息日这一天。

从复兴六年一月一日开始,禁绝所有公民之间的长约,所有劳务合同,最高可以签五年,五年之后如果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而复兴六年之前的所有长约一律修改成短约,如果有超越正常契约金额的契约费用的,可以通过契约者工作年限扣除,如果依旧不能偿还可以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以部分薪资抵账。

但是原则上不超过十年,而且该工人的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水平标准。

大明律不再承认公民之间的任何的奴仆关系契约,不再承认公民之间的任何形式的义子义女等非血亲关系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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